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须教育与惩罚并举

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须教育与惩罚并举

荔枝新闻 金泽刚

  文/金泽刚

  近日,黑龙江曝出一起14岁女生弑母藏尸案,引起舆论热议。据报道,年仅14周岁的女生刘某某系黑龙江巴彦县一名初中生,2020年12月3日因不想上学与母亲发生口角,后将母亲杀害并将尸体藏在家中仓房,并对外谎称母亲与陌生人出走。直至三个月后,尸体才被发现。

  杀人藏尸,刘某某清楚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企图通过藏尸逃避法律责任。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刘某某故意杀人且年满14周岁,必然会面临刑罚的严惩。且其弑母、藏尸等情节昭示着严重的主观恶性,量刑也自然不会轻。

  近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从重庆女孩摔打男婴案,到大连13周岁男孩杀人案,再至这起14岁女生弑母案,每一起都令人震惊。因此,几乎每年都有代表、委员提出提案、议案,建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对这些“小恶魔”进行严惩。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自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也就是说,今后若再出现新的“刘某某”们,只要年满12周岁,也可能面临刑罚的惩治。

  应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最新社会问题的回应。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立法制定之后,如何执行更是重中之重。

  特别是何为新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是执行新法的关键。情节恶劣是一项主客观综合性评价,要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综合案情进行具体认定,但目前什么样的情节算恶劣,尚缺乏统一认知,还有待于今后实践进行总结摸索。就目前来看,新法更多是呈现一种宣示或者警示性作用。

  而且,修正刑法还增加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就是说,开展专门矫治教育将是今后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抓紧落实的重头戏。

  然而,也要看到,单纯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说用刑罚干预的方式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似乎并不能“药到病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提出“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我们一直强调“宽容而不纵容”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原则。对于部分主观恶性特别大的未成年人,刑罚确实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其引起的“交叉感染”问题不容忽视。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近年来少年司法理论所探索的保护处分也是一种重要的矫治手段,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专门教育、社会观护、心理辅导等保护处分措施作出规定,未来应当一并重视推行,做好“两条腿走路”。

  另外,如果进行深层挖掘,就会发现,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的存在。刘某某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官方尚未披露更多细节,然而我们透过一些知情人士的描述已可感知,这个女孩与母亲的关系比较紧张,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在她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生命教育、道德教育等是缺位的。当正向教育的力量被负面能量冲击,摇摆的天平彻底失衡,罪恶便不再躲藏,惨剧发生。

  惩罚虽然能解被害之恨,解舆论之忧,但它始终只能是在事后。要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还须惩罚与教育并举,将事前的防治工作做细做实,尽量将伤害的苗头扑灭在伤害发生前。这亟待国家、社会与家庭共同协力,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家庭而言,国家帮扶救助要及时跟进。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